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18547號
要旨
台端函請就不同著作是否享有不同著作權之疑義,予以解釋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 一、復台端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函。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內容 例示對著作權法所定之著作已有規定,因此,作品如符合上述著作之…
令函要旨
台端函請就不同著作是否享有不同著作權之疑義,予以解釋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 一、復台端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函。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內容 例示對著作權法所定之著作已有規定,因此,作品如符合上述著作之 規定,且無同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者,依著作權法第十 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又著作如係出於各著 作人獨立創作之結果,其間如無抄襲之情事,縱使雷同或相似,各人 就其著作,均得享有著作權。如有爭議時應由法院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台端主旨所詢疑義,請參考上述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