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15936號
要旨
台端函詢有關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 一、復台端八十六年十月十八日函。 二、按音樂著作係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 二款),又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公開演出:指以演 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
令函要旨
台端函詢有關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 一、復台端八十六年十月十八日函。 二、按音樂著作係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 二款),又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公開演出:指以演 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公開演出權依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為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權能之 一。是所詢問題一、三之於大型綜藝點唱秀演唱歌曲,或於無線、有 線電視台之綜藝節目及電台之演唱歌曲,如涉及上述「公開演出」他 人音樂著作之行為,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 產權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徵得該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或 經其授權之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另在無線、有線電視台或電台 之演唱尚有可能涉及「公開播送」他人之音樂著作或戲劇、舞蹈著作 ,亦應徵得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請參考 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十四條) 三、復按所詢問題二將綜藝點唱秀攝影錄製成錄影節目帶,是否要經過詞 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乙節,查重製亦係著作財產權權能之一,重製 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 作,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定有明文。因此 ,上述行為涉及音樂著作之「重製」,原則上,應徵得該等音樂著作 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又上述行為亦有可能涉及重 製其他類別之著作,例如戲劇、舞蹈著作或視聽著作(關於視聽著作 ,請參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及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 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七款)等,是如有該等情形亦應一併徵求該等著 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四、末按「著作人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 ,得出租該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之重製物,不適用之。」 及「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 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著作權法第二十 九條、第六十條及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分別著有明文,又著作權法關於 權利侵害之救濟及罰則分別規定於第六章及第七章,所詢出租或銷售 綜藝點唱秀錄影節目帶及關於刑事責任之規定乙節,請參考上述規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