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15622號
要旨
台端函詢所附資料可否申請著作權登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台端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函辦理。 二、按「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 之…
令函要旨
台端函詢所附資料可否申請著作權登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台端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函辦理。 二、按「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 之語文著作。」、「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 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條第一 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七條第一項分別著有明文,台 端所附資料附件二「彙集台灣全省的無線電計程車叫車電話、平安搭 車點、婦女保護專線等資料」,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請參考上述規 定。又同法第九條第三款明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 表、表格、簿冊或時曆」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由台端所附資料附件 一「保護您乘車安全記錄單、卡」觀之,其似屬上述條文所定之「通 用之表格」,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三、復按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是 著作縱未經登記,仍得依法享有著作權,即著作權之登記與著作權之 取得無關;有關「著作權登記之性質及效力」,查本部八十五年三月 五日台(85)內著字第八五0三六五九號函已有釋明,茲檢附前揭釋函 影本乙份,請參考。另台端如欲申請著作權登記,請參考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及本國人語文著作著作權登記申請須知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