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14680號
要旨
有關貴會函請本會轉知各出版公司,惠予貴會免費使用如所附「中華民國 八十六年國慶大會暨遊行表演活動選用音樂一覽表」表列樂曲乙節,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慶籌會字第三○九號函。 二、按著作權之授權利用,基本上為利用人…
令函要旨
有關貴會函請本會轉知各出版公司,惠予貴會免費使用如所附「中華民國 八十六年國慶大會暨遊行表演活動選用音樂一覽表」表列樂曲乙節,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慶籌會字第三○九號函。 二、按著作權之授權利用,基本上為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私權契約關 係(請參照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公權力不宜介入,因之,有 關其授權程序、利用方法或有償無償,應由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或 其授權之人,洽商決定,是貴會於國慶大會欲免費使用附表所列音樂 ,請貴會惠予自行與該等音樂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洽商。 三、復按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有關「公益性之活動」得合理使 用他人著作之情形,其適用要件為:(一)非以營利為目的;(二)未對 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因此 ,國慶大會如符合上述條文所規範之合理使用範圍,則於國慶大會利 用該等音樂,即無庸徵得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惟應向 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支付報酬(參照著作權法第五十 五條第二項規定),又所應支付之使用報酬率,請參考本部訂定之「 公益活動使用報酬率準則」;另貴會如已盡相當努力,仍無法依上述 規定支付報酬與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本會建議該項報酬得 暫予存留,俟著作財產權人提出要求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立法 完成成立有關著作權仲介團體後,再行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