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13163號
要旨
貴府函詢旅館業付費單純接收有線播送系統(俗稱第四台)頻道節目,並直接傳送至客房,供住宿房客觀賞,是否侵害著作權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 一、復貴府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八六)府秘新字第0九六四一五號函 二、查關於旅館業將有線播送系統節目接收…
令函要旨
貴府函詢旅館業付費單純接收有線播送系統(俗稱第四台)頻道節目,並直接傳送至客房,供住宿房客觀賞,是否侵害著作權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 一、復貴府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八六)府秘新字第0九六四一五號函 二、查關於旅館業將有線播送系統節目接收至客房給客人觀賞所涉著作權 法之相關問題,本部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二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八二 五八七號函及本會八十五年七月二日台(85)內著會發字第八五一○六 六八號函已有釋明,茲檢附前揭函文影本各乙份,請參考。復查,著 作權係屬私權,是著作權侵害之認定係屬司法機關之權責,因此,旅 館業前揭行為是否有侵害著作權,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視具 體個案事實依著作權法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