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6)內會發著字第8612087號
要旨
所詢圖形著作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申請書。 二、按「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及「 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 」著作權第三…
令函要旨
所詢圖形著作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申請書。 二、按「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及「 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 」著作權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 項第六款著有明文。另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 享有著作權,是「圖形著作」如受著作權保護者,於著作完成時即享 有著作權,與其有無申請著作權登記並無關聯,至「著作權登記之性 質」,查本部八十五年三月五日台(85)內著字第八五O三六五九號函 已有釋明。 三、又圖形著作其受著作權法保護者,為該「圖形著作」之內容,其著作 財產權人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包括:重製權、公開播送權、改作權、編 輯權及出租權等(參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 條及第二十九條),有關「圖形著作」著作權保護之問題,查本部八 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台(83)內著第八三O三七九三號函已有釋明。所詢 圖形著作是否有保護尺寸乙節,請參考上述說明。 四、復按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著作權侵害之認定,應於發生爭議時,由 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認定,所詢「若生產與他人著作相同尺寸之 產品,是否有侵害他人之著作權」乙節,應於具體個案事實發生時, 由司法機關本於職權調查認定之。 五、末查著作權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著作權登記後發現有本法第七 十七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應撤銷其登記,台端於前揭函認為「磁 帶式停車票卷尺寸設計圖」(登記號碼:八O九二三)無創造性,不 符著作權規定,依法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部提出檢舉。 六、隨文檢送前述本部查本部八十五年三月五日台(85)內著字第八五O三 六五九號函及八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O三七九三號 函影本各乙份,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及認識著作權第一、二、三冊, 請參考。並檢還停車磁卡樣品、登記號碼八O九二三著作權登記簿謄 本及申請書影本各乙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