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12579號
要旨
有關薛OO君函詢視聽著作伴唱帶相關事宜涉及著作權部分,復請查照。說明: 一、依貴局八十六年八月十四日(86)維廣四字第一一五一七號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是如 欲利用他人之著作,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
令函要旨
有關薛OO君函詢視聽著作伴唱帶相關事宜涉及著作權部分,復請查照。說明: 一、依貴局八十六年八月十四日(86)維廣四字第一一五一七號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是如 欲利用他人之著作,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 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徵得該等著作財產權人之 同意或授權後始得為之。又依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著作財 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 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 為未授權。」之規定,即著作之授權利用,基本上為利用人與著作 財產權人間私權契約關係,因此,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之契約 授權範圍為何?自應視其契約內容而定。是薛OO先生前揭函詢有 關著作財產權授權之事項,應視其授權契約之內容及當事人雙方之 真意認定之。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因此,利用他人著作而與著作財 產權人簽訂授權契約時,應就授權範圍(例如:時間、地域、利用 方法)、瑕疵擔保條款、消費者保護等事項等予以明確約定,以避 免因授權契約約定不明而生爭議,至如發生爭議時,究有無侵權問 題,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箇案認定之。至薛君所詢有關伴唱帶直、 側標等標示制度之問題,緣與貴局業務相關,仍請貴局卓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