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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11916號

會議日期 86 年 08 月 11 日

要旨

台端代理翁娟娟君函詢有關語文著作之重複製作是否可以另案辦理重製著作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 一、復台端八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申請書。 二、按「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述論述、演講及 其他之語文著作。」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

令函要旨

台端代理翁娟娟君函詢有關語文著作之重複製作是否可以另案辦理重製著作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 一、復台端八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申請書。 二、按「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述論述、演講及 其他之語文著作。」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 第一款著有明文。又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規定,「重製:指 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 。」,台端前於八十六年七月九日代理翁娟娟君申請之「SUCCESS MO RE SUCCESS第11章成功的時間第十二章努力的報酬」(錄音著作)等 九案,業經本部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台(86)內著字第八六一○七 ○五號函復以上揭錄音著作係屬同日台端代理翁君另案申請之「成功 哲學」(語文著作)乙案(業經本部於八十六年七月十八日台(86)內 著字第八六一○七一四號函准予登記)之部分內容,即無庸再重複申 請著作權登記,爰予以發還。是上述案件亦無從再以其重複製作之錄 音帶,作為語文著作之重複製作物,而另案申請著作權登記。 三、復按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故是 否享有著權與著作權是否登記無關,有關著作權登記之性質,檢送本 部八十五年三月五日台(85)內著字第八五○三六五九號函影本乙份, 請參考。又重製、改作係著作財產權權能之一(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二 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是利用人之利用行為如涉及重製或改作他人 著作,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外,應徵得該 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始得為之,所詢問題三請參考上述規 定。另著作權係屬私權,是具體個案事實有無違反著作權法,應於發 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事實本於職權調查認定之。 四、隨文檢送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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