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11905號
要旨
台端所詢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美術著作之「雕塑」與「工業產品」之差異性與識別性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六年七月三十日函。 二、所詢「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美術著作之雕塑如經過開模量產 並以塑膠射出成型之產品,是否與…
令函要旨
台端所詢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美術著作之「雕塑」與「工業產品」之差異性與識別性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六年七月三十日函。 二、所詢「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美術著作之雕塑如經過開模量產 並以塑膠射出成型之產品,是否與『工業產品』相同」乙節,涉及已 量產之塑膠射出成成型產品與工業產品之問題,因非屬著作權法範疇 ,歉難答覆。至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美術著作「雕塑」之含 意,請參考本部八十二年三月九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七六七二四號 函之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