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11912號
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 一、依貴公司積詢字0七0一號函辦理(本會八十六年七月卅一日收文) 。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條及第七條對著作、衍生著作 及編輯著作已定有明文,又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著…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 一、依貴公司積詢字0七0一號函辦理(本會八十六年七月卅一日收文) 。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條及第七條對著作、衍生著作 及編輯著作已定有明文,又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著作人 :指創作著作之人。」,另同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 時享有著作權。」,而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著作權:指因 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又著作財產權之種類同 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業已定有明文。另有關著作權登記之性質 ,本部八十五年三月五日台(85)內著字第八五0三六五九號函亦有釋 明。 三、復按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法人之受雇人,在法人之企劃下,完 成其職務上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法人或其代 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受聘人在 出資人之企劃下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或其代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查本部 八十二年十一月廿六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二九七三九號函及八十二 年六月十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一四三二0號函對上述條文著有釋明 。 四、綜上所述,著作權係屬私權,因此,關於著作人之認定及著作財產權 之歸屬等事項,應視個案情形參考上述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認定 或約定之,是貴公司前揭函所詢問題亦請參考上述說明。 五、末按,誠如前所述,著作權因屬私權,則是否有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著 作權侵害之認定等情事,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 實調查認定之,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