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11492號
要旨
所詢有關日本生產之光碟片用於租賃營業行為之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如說 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貴會八十六年七月廿二日(八六)電協林字第0四五號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同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 示對著作權法所定之…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日本生產之光碟片用於租賃營業行為之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如說 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貴會八十六年七月廿二日(八六)電協林字第0四五號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同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 示對著作權法所定之著作已有規定,復按日本人著作是否受我國著作 權法保護,查本部八十四年一月廿七日台(84)內著字第八四0一六三 五號函已有釋明。是所詢「日本生產之電玩光碟片」如係受我國著作 權法保護之著作,則請參考下列說明: 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另同 法第六十條規定「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但錄 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之重製物,不適用之。」,又本部八十三年一月二 十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0一八六一號函說明二對上述條文已有釋明 。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 原件或其重製物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則違反該 款規定而輸入之著作重製物,似即應視為侵害著作權之物,尚難謂係 前開著作權法第六十條所稱之「合法著作重製物」,故不得依同法第 六十條規定出租,本部八十四年五月十五日台(84)內著字第八四0八 八00號函對上述條文亦有釋明。 三、末按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因此, 著作權登記並非著作權取得之要件;有關著作權登記之性質,本部八十五年 三月五日台~CS;(85)~CE;內著字第八五0三六五九號函已有釋明。又著作權係 屬私權,是著作權侵害之認定係屬司法機關之權責,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 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