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10022號
要旨
所詢有關表演之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 一、依據貴會八十六年六月廿六日中文(八六)國基字第0四七號函辦 理。 二、有關表演在我國之保護: (一)按表演自我國七十四年著作權法修正施行以來均受著作權法之保 護,其於七十四年舊著…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表演之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 一、依據貴會八十六年六月廿六日中文(八六)國基字第0四七號函辦 理。 二、有關表演在我國之保護: (一)按表演自我國七十四年著作權法修正施行以來均受著作權法之保 護,其於七十四年舊著作權法係歸類為「演講、演奏、演藝、舞 蹈」著作類別(舊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於現行著作權法 則歸類為「戲劇、舞蹈」著作類別(現行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 (二)又七十四年舊著作權法第十八條規定:「演講、演奏、演藝或舞 蹈,非經著作權人或著作有關之權利人同意,他人不得筆錄、錄 音、錄影或攝影。」,現行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著作人 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故任何人利用表演,除合於著作權法 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 外,均應徵得該等著作(表演)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 始得得為之。 三、至所詢對於著作權侵害如何主張權利乙節﹖按著作權係一私權,有 關著作權侵害之認定等,應於發生爭議時,由權利人訴請司法機關 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是所詢問題應由權利人循司法途徑, 積極出面主張權利,請求救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