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09038號
要旨
台端函詢有關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 一、復 台端未載發文日期(本部八十六年六月十八日收文)函。 二、茲就所詢問題分述如左: (一)按建築設計圖依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及八十一 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之現行著作權法規定各…
令函要旨
台端函詢有關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 一、復 台端未載發文日期(本部八十六年六月十八日收文)函。 二、茲就所詢問題分述如左: (一)按建築設計圖依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及八十一 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之現行著作權法規定各有不同,茲分述如下 : 1.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舊法)規 定:按本部七十六年三月七日台(76)內著字第四六0三九五號 函釋,建築藍圖係屬舊法第三條第二十一款及第四條第一項第 十六款規定之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形著作 2.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之現行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 )規定: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九款增訂「建築著作」之著作類 別,其內容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 著作(參照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九款 規定)。 (二)關於利用建築設計圖重建所涉之疑義: 1.按舊法第十條規定「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歸出資 人享有之。但當事人間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是關於出 資聘人完成於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著作,依上 述條文及本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原則上其著作權應歸出資人 享有。 2.所指「依領建照日期七十六年四月十日之設計圖」如係前述 函釋之建築藍圖,且依本法第一百零六條及一百零七條之規定 ,其著作權期間仍在存續中,得適用本法之規定。因之,如欲 利用該設計圖重建建築物即重製該著作(參照本法第三條第一 項第五款後段),除有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 權之限制情形(合理使用)外,應徵得該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或 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三、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利法律關係,因此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 ?何人享有著作權?以及是否有侵害等?涉及具體個案之認定,應 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調查認定之,併予敘明。 四、隨文檢送本部七十六年三月七日台(76)內著字第四六0三九五號函 影本、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影本及現行著作權法 相關子法各一冊,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