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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09483號

會議日期 86 年 07 月 03 日

要旨

台端函詢著作權欲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九條規定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八十六年六月十八日經 研移字第八六0一八七六四號 移文單轉台端八十六年六月十日函辦理。 二、台端所詢涉及著作權事項,敬覆如次:按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規…

令函要旨

台端函詢著作權欲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九條規定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八十六年六月十八日經 研移字第八六0一八七六四號 移文單轉台端八十六年六月十日函辦理。 二、台端所詢涉及著作權事項,敬覆如次:按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規 定,「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左:一、語文著作。二、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四、美術著作。五、攝影著作。六、圖形著 作。七、視聽著作。八、錄音著作。九、建築著作。十、電腦程式 著作。」,同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一款、第 十款復規定「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 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 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是語文 著作與電腦程式著作為不同類別之著作。又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是前述同法第五條第一項 所定之各類著作,如無同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者,原 則上,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 三、至台端所詢台端擁有著作權之文字著作提供給國內公司使用,可否 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九條「中華民國國民以自己之創作或發明 ,依法取得並登記之專利權或電腦程式著作之著作權,提供或出售 予中華民國境內公司使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提供該 公司使用所得之權利金,或售與該公司使用所得之收入,免予計入 綜合所得額課稅。」規定,免計入綜合所得額課稅乙節,因非屬本 部職掌,請逕洽上述條例之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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