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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09348號

會議日期 86 年 06 月 28 日

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有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貴公司八十六年六月十八日(86)華中字第0一八號函辦理。 二、所詢問題茲分述如后: (一)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九條及第六十條相關疑義,查 本部八十一年七月九日台(81)內著…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有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貴公司八十六年六月十八日(86)華中字第0一八號函辦理。 二、所詢問題茲分述如后: (一)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九條及第六十條相關疑義,查 本部八十一年七月九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一二五三0號函及八十 二年五月七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0九六0八號函已有釋明。另本 法第三十七條係關於著作財產權授權利用之規定,其與本法第六十 條之適用,各有分際;有關上述疑義,查本部八十二年三月六日台 (82)內著字第八二0四九七一號函亦有釋明;是所詢問題一、三請 參考上揭函釋。 (二)復按本部編印之認識著作權第三冊第二十二題說明內容係針對該題 題目說明沒有著作權的視聽著作並不因其經配音或打上字幕即因而 取得視聽著作著作權之保護;又後段並繼續說明「配音」應屬視聽 著作內容的一部分,並不能獨立主張享有著作權(參見本法第五條 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七款及第八款);至「字幕」是 否受著作權法保護,應視其具體內容是否屬於「語文著作」來決定 (參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一款);是 來函問題二稱本部上揭說明內容為「配音(字幕)不能主張享有著 作權」乙節,容有誤會。又上述「字幕」如係屬本法保護之語文著 作,則拷貝(重製)他人之語文著作,利用人除合於本法第四十四 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徵得 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始得為之。 三、末按著作權係一私權,是有關著作權侵害之認定等,應於發生爭議時 ,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併予敘明。 四、隨文檢送本部八十一年七月九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一二五三0號函 、八十二年五月七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0九六0八號函及八十二年 三月六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0四九七一號函影本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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