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08288號
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說明: 一、復貴館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台(86)圖閱字第八六七八0號函。 二、所詢疑義,茲分述如後: (一)問題一所述省立台中圖書館視教中心購買的視聽資料多以播映為 主,為服務視障讀者,可否將該資料…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說明: 一、復貴館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台(86)圖閱字第八六七八0號函。 二、所詢疑義,茲分述如後: (一)問題一所述省立台中圖書館視教中心購買的視聽資料多以播映為 主,為服務視障讀者,可否將該資料拷貝郵寄乙節?查類似問題 本部八十二年一月十六日以台(82)內著字第八二0一四0二號函 說明二已有釋明。又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以增進 盲人福利為目的,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機構或團體,得以錄音、電 腦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專供盲人使用。」,併請 參考。 (二)按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 作及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因此, 重製他人著作或將他人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 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 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徵得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 人之同意後,始得為之;是以問題二所述省立台中圖書館教資中 心編印書評雜誌並放至網路供眾查詢,該等行為如涉及上述重製 、改作或編輯之情形,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 著作財產權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自應徵得所利用著作著 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後,始得為之。 (三)問題三所述讀者於圖書館內是否得影印單篇著作或以拍照取代影 印乙節?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規定,「重製:指 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 製作。」,是影印或拍照均屬重製方法之一,則如前述說明二之 (二)所述,重製他人著作,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 五條著作財產權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自應徵得該等著作 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後,始得為之。又若讀者係 為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 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則有關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之要件 ,本部八十一年七月廿四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一三四七六號函 已有釋明,請參考。 三、復按著作權係屬私權,是有關是否抄襲?及著作權侵害之認定等, 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併予敘 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