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06402號
要旨
台端函請就美術工藝品、原件及重製權之定義予以解釋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 一、復台端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函。 二、台端所詢問題分別答覆如次: (一)有關台端所詢問問題之(一)、(三)涉及平面美術著作轉變 為立體形式有無侵害到他人著作權之問題…
令函要旨
台端函請就美術工藝品、原件及重製權之定義予以解釋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 一、復台端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函。 二、台端所詢問題分別答覆如次: (一)有關台端所詢問問題之(一)、(三)涉及平面美術著作轉變 為立體形式有無侵害到他人著作權之問題,查本部八十三年三 月十八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0三七九三號函就此類似問題已 有釋明,茲檢送該函影本,請參考。 (二)按「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參照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又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 項並例示十個著作種類,另「原件」係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 參照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是台端所詢以相同圖板 予拼裝組成一具有四面相同圖板而構成之物體是否可為原件? 須就此物體依上述規定及具體個案內容認定之 三、又著作權侵害之認定係屬司法機關權責,故有無構成著作權侵害,應 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