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06365號
要旨
貴廳函詢關於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貴廳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八六民五字第一八一四四號函及八十 六年四月二十三日電傳彰化縣政府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八六彰府民文 字第○六七三四號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
令函要旨
貴廳函詢關於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貴廳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八六民五字第一八一四四號函及八十 六年四月二十三日電傳彰化縣政府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八六彰府民文 字第○六七三四號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 容例示對著作權法所定之著作已有規定,因此,作品如符合上述著作 之規定,且無同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者,原則上,著作 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是所詢祭祀公業各種會議紀錄及組織 規約有無著作權乙節,應視其具體個案是否符合上述規定而定。 三、復按祭祀公業之各種會議紀錄及組織規約如係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則利用該等著作,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 產權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原則上應徵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 權人同意始得為之;又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立法或行政機關 ,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 ,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 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或係電腦程式著作 者,不在此限。」是政府機關承辦關於祭祀公業事務之單位,因其承 辦業務需要,重製祭祀公業之各種會議紀錄及組織規約以為內部之參 考資料,似符合上述條文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