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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6)內著字第8605535號

會議日期 86 年 04 月 21 日

要旨

台端函請就本部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台(81)內著字八一二四四一二號函、八十一年十二月八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二四二七六號函及八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0三七九三號函為更進一步說明或補充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台端八十六年…

令函要旨

台端函請就本部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台(81)內著字八一二四四一二號函、八十一年十二月八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二四二七六號函及八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0三七九三號函為更進一步說明或補充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台端八十六年四月一日箋函。二、台端所詢問題分別答覆如次: (一)本部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台(81)內著字八一二四四一二號函: 按「美術著作」係以描繪、著色、書寫、雕刻、塑型等平面或立體之美 術技巧表達線條、明暗或形狀等,以美感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感情之創作 。作品是否為美術著作(包括美術工藝品)須以是否具備美術技巧之表 現為要件,如作品非以美術技巧表現思想或感情者,亦即未能表現創作 之美術技巧者,尚難認係美術著作。至完全以模具或機械製造之作品緣 非具備美術技巧之表現,自不屬美術著作,至著作人是否自始即以大量 生產為目的並非著作權法保護之準據,且與該作品是否屬美術工藝品無 關。查本部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二四四一二號 函說明「以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多量生產者屬工業產品,非美術工藝 品」,係就上述情況而言,並非就美術工藝品限定以「非量產為目的」 之保護要件,台端所稱自始以工業上量產為目的而謂其非美術工藝品一 節,容有誤會。 (二)本部八十一年十二月八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二四二七六號函及八 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0三七九三號函: 按本部八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0三七九三號函係就 美術著作及圖形著作所為之解釋,非僅就美術著作而言。另函中所謂「 實施」係指依著作標示之尺寸、規格或器械結構圖....等以按圖施工之 方法將著作表現之概念製作成立體物,其並未再現著作之內容;而「重 製」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 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乃著作內容之重現,與「實施 」自有別。至「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重製 )」(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後段)係明文就建築著作規定如依 建築設計圖建造建築物即屬重製,已將其他類別著作排除在外,是若係 按他人之平面圖製作成立體物是否構成重製,自須視該平面圖是否受著 作權法保護?及該立體物上有無重現平面圖之內容並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是本二函之解釋,經予重核尚無違誤之處。三、另來函所指專利法明文規定將美術工藝品排除在新式樣專利保護之外, 極不合理云云,緣本部非權責機關,歉難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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