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05204號
要旨
台端函詢有關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 台端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函辦理。 二、茲依所詢事項分別說明如次: 按「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
令函要旨
台端函詢有關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 台端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函辦理。 二、茲依所詢事項分別說明如次: 按「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三條分別著有明文;又本法第十二條則 規定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歸屬之情形,是以出資聘請個 人完成之著作,出資人如未依本法第十二條但書規定約定為著作人 者,原則上係由受聘之個人為著作人並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 。所述台端受委託撰成之「英文專利申請說明書」有關著作權之歸 屬,請參考上開說明。至該說明書之著作財產權人有無授權他人利 用及其利用範圍如何,均應視其契約內容而定。又著作權係屬私權 ,有關上述說明書之著作權歸屬如有爭議時,應訴請司法機關依具 體個案事實認定之。 復按本法第五十二條所稱「引用」,本部八十二年一月十六日台(8 2)內著字第八一二九三一0號函及同年四月二日台(82)內著字第八 二0六九六四號函已有釋示。所詢某甲撰作專利申請說明書時,利 用某乙原發明之部分專利說明書內容,是否屬「引用」之範圍,請 參考上揭二函之說明。 三、隨函檢附本部八十二年一月十六日台(82)內著字第八一二九三一0 號函及同年四月二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0六九六四號函及影本各 一份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