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05203號
要旨
台端函詢著作權申請事項乙案,復請查照。說明: 一、依台端八十六年三月廿四日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同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 示對著作權法所定之著作已有規定,復按外國人著作得受我國著作權 法保護之情形及日本人著作是否…
令函要旨
台端函詢著作權申請事項乙案,復請查照。說明: 一、依台端八十六年三月廿四日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同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 示對著作權法所定之著作已有規定,復按外國人著作得受我國著作權 法保護之情形及日本人著作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乙節,查本部八 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一五0五四號函說明二之(三) 及本部八十四年一月廿七日台(84)內著字第八四0一六三五函已有釋 明,又重製、改作或編輯係著作財產權權能之一(參照著作權法第三 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一款、第六條、第七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 八條之規定),是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之著作,除合於著作權法第 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 徵得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始得為之。是所 詢關於台端編寫書籍須採編翻譯多篇外文資料乙節,如該外文資料係 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則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 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以徵得該等著作著 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三、末按著作權係屬私權,是著作權侵害之認定係屬司法機關之權責,應 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