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04702號
要旨
台端函請釋示有關將簡單之幾何圖形藉由電腦繪圖軟體所繪成之稍複雜圖形,是否為圖形著作﹖其加以雷射光學效果,是否成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六年三月十八日(86)辰函字第0三一三六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
令函要旨
台端函請釋示有關將簡單之幾何圖形藉由電腦繪圖軟體所繪成之稍複雜圖形,是否為圖形著作﹖其加以雷射光學效果,是否成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六年三月十八日(86)辰函字第0三一三六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 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同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之圖 形著作係指以學術或技術之技巧所創作之圖形;而「創作」則係指人 將其內心思想、情感藉由語言、文字、符號、繪畫、聲音、影像、肢 體動作::等表現方法,以個別獨具之創意表現於外者。前揭函說明 二問題一之附件似非屬上述之圖形著作。 三、又有關藉由電腦繪圖軟體所操作繪製之作品是否為美術著作乙節,事 涉高科技專業為求審慎周延,針對此問題本會現正委託專業機構研究 中,俟有研究結果提出後 ,當即函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