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03312號
要旨
說明: 一、依貴館八十六年二月二十日北市圖視字第七六七號函辦理。 二、按「出借」為著作重製物所有人所有權之行使,與著作財產權之行使 無關;惟學校、機關、公司、團體之圖書館,向外購得錄影帶出借他 人,應注意購買合法著作重製物,以免違反著作權…
令函要旨
說明: 一、依貴館八十六年二月二十日北市圖視字第七六七號函辦理。 二、按「出借」為著作重製物所有人所有權之行使,與著作財產權之行使 無關;惟學校、機關、公司、團體之圖書館,向外購得錄影帶出借他 人,應注意購買合法著作重製物,以免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 款之規定。是所詢貴館將供讀者在館內觀賞之視聽著作,未收取費用 可否外借讀者回家觀賞乙節,請參考上述說明。 三、復按本部八十二年元月十六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一四○二號函及 八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一三四七六號函分別對著 作權法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已有釋明。所詢貴館將館內購 入之視聽著作物拷貝一份後,將原版收藏起來,而以拷貝帶提供讀者 借閱流通乙節,似與上述規定未符,隨文檢附前揭二函文影本各乙份 ,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