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602953號
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所保護錄音著作「著作人」之認定等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台端八十六年二月十三日辰函字第○一一二八號辦理。 二、按所詢有關錄音著作著作人之疑義,茲說明如后: (一)著作人係指創作著作之人,又錄音著作係指包括任何藉…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所保護錄音著作「著作人」之認定等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台端八十六年二月十三日辰函字第○一一二八號辦理。 二、按所詢有關錄音著作著作人之疑義,茲說明如后: (一)著作人係指創作著作之人,又錄音著作係指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 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參照現行著作權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 容例示第二項第八款本文 ),是依上述本法之規定,錄音著作之著 作人,除當事人間另有約定( 參照本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外, 原則上應為實際參與創作該錄音著作之人。 (二)復查著作權係一私權,是有關著作人之認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等 疑義,仍應於發生爭議,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三、至來函問題(二)所舉本部七十五年五月廿日台()內著字第四一一六 三九號釋函( 本部法令解釋彙編誤載為第四二六三九號 ),係屬個案 之說明,本會適時將對本會所作解釋作通盤性檢討,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