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02981號
要旨
有關函詢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 一、復貴公司八十六年二月十四日捷字第0六0號函。 二、按所謂「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著作權法第五條有例示規定。復按創作著作之人(著作人)於著 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參…
令函要旨
有關函詢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 一、復貴公司八十六年二月十四日捷字第0六0號函。 二、按所謂「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著作權法第五條有例示規定。復按創作著作之人(著作人)於著 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參考著作權法第十三條),又著作財產權得 以授權他人利用(包括轉授權利用),係屬著作財產權人與利用人 間之私契約關係,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亦有規範。是貴公司所提出 該各項投資企劃及計畫構想是否為著作及所詢其著作財產權之授權 利用,是否合乎法律規定,請參考上揭規定及說明。 三、至於來函所敘台灣省住宅及都市發展局公告之切結書以及智慧財產 權是否適用於民間路線一節,緣智慧財產權(包括著作權)係屬私 權利,上述各節是否適法,均涉及事實之認定,應於私權發生爭議 時,由權利人訴請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認定之,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