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01956號
要旨
所詢貴會編印之賦稅法令彙編是否為著作權法保護之範疇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 一、依貴會八十六年一月十六日台財制第八五0二0五二四號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改作」指以指以翻譯、編曲 、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
令函要旨
所詢貴會編印之賦稅法令彙編是否為著作權法保護之範疇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 一、依貴會八十六年一月十六日台財制第八五0二0五二四號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改作」指以指以翻譯、編曲 、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同法第六條第一項 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又同法 第七條第一項復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 ,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因此,貴會編印之賦稅法令彙編,如未就該 法令等改作另為創作,則即非屬衍生著作,而似屬上述規定之編輯著 作。又其如係編輯著作,則依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不得為著 作權之標的。 三、復按著作權係屬私權,是有關是否為著作?有否抄襲?及著作權侵害 之認定等,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