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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01463號

會議日期 86 年 01 月 20 日

要旨

台端為所著「電話鍵盤注音輸入法」(來函誤為「電話按鍵注音輸入法 」)(語文著作,登記號碼:七七七三九),函詢相關之著作權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台端八十六年一月五日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所保障者為觀念、構…

令函要旨

台端為所著「電話鍵盤注音輸入法」(來函誤為「電話按鍵注音輸入法 」)(語文著作,登記號碼:七七七三九),函詢相關之著作權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台端八十六年一月五日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所保障者為觀念、構想等之表達方式,而非觀念、構想等之本身,是以著作如係出自各著作人獨立創作之結果,其間無抄襲之情事,縱使與他人著作相似或雷同,各人就其著作均得享有著作權,先予敘明。茲將所詢問題分述如后: (一)、有關申請著作權登記及核准著作權登記後,有否「效期限制」:(問題一、二、三) 1、問題一:按本部例行受理著作權登記(註冊)案件繁多,有關著作之內容無法記憶,是本 項問題本部無從查復,敬請諒察。 2、問題二:按申請登記所需時間(不包括文件往返寄送時間)約二至三星期。復按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是著作權之取得與著作權之登記無關;至本部受理著作權登記,悉依申請人自行申報事實決定准駁登記,並未作實質審查,其是否為本法所保護之著作?是否涉及抄襲、重製?涉及私權事項之認定,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又本部八十五年三月五日台(85)內著字第八五0三六五九號函對著作權登記之性質及效力已有釋明,茲檢送上揭釋函影本請參考。 3、問題三:按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的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參照本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五條),並無繳交年費問題。 (二)、著作權保障之範圍及有否限制用途:(問題四、七) 1、問題四:按本法對著作財產權之種類已定有明文,且係屬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參照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是如利用(如重製)他人之著作,除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已消滅,或合於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限制(即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原則上應徵得各該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惟著作權係一私權,權利人能否向他人主張權利,涉及私權爭執問題,究有無侵害著作權?亦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2、問題七:如前述所述,著作權係一私權,有關私權之行使與否全憑權利人意思自行決定,本法並無限制規定。 (三)、問題五:本項問題緣非屬本部職掌,請逕洽其主管機關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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