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01199號
要旨
所詢貴院員工餐廳於用餐時間內播放音樂之行為應否先取得該原音樂著作 權人之授權同意?又是否符合適用著作權法公開播送「合理使用」之規定 乙節,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貴院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85)工研法字第三六七一號函(本 會八十六年元…
令函要旨
所詢貴院員工餐廳於用餐時間內播放音樂之行為應否先取得該原音樂著作 權人之授權同意?又是否符合適用著作權法公開播送「合理使用」之規定 乙節,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貴院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85)工研法字第三六七一號函(本 會八十六年元月六日收文)辦理。 二、按「公開播送」及「公開演出」分別為著作財產權權能之一,著作 權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同法第三條第一項 第七款及第九款對之亦有定義,另本部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台(8 1)內著字第八一二○四二一號函及本會八十五年二月五日台(85)內 著會發字第八五○一八九六號函對上述規定亦有釋明,是貴院於院 內自設員工餐廳用餐時間播放音樂,如涉及上述「公開播送」或「 公開演出」之行為,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 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即應徵得該等著作著作財產 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三、又著作權係屬私權,是有關著作權侵害之認定或是否合於「合理使 用」之規定等,涉及具體個案之事實認定問題,應於發生爭議時, 由司法機關本於職權調查認定之。 四、隨文檢附前揭二函文及本部八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台(83)台內著字第 八三一五○五四號函影本各乙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