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20428號
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臺灣省政府新聞處八十五年十二月六日新四信字第五一一一七二函 轉台端八十五年十一月廿五日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就「重製」「改作」及「編輯著作」等分 別定有明文(請參考本…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臺灣省政府新聞處八十五年十二月六日新四信字第五一一一七二函 轉台端八十五年十一月廿五日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就「重製」「改作」及「編輯著作」等分 別定有明文(請參考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一款及第七條); 又重製、改作及編輯均是著作財產權之權能(請參考本法第二十二條 及第二十八條);因此,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著作,除該等著作之 著作財產權已消滅,或合於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 之限制(即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徵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經 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又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著作財 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惟應注 意不得侵害著作人格權),有關著作之著作權保護期間是否屆滿等疑 義,查本部八十三年九月卅日台內著字第八三二0六一九號函說明 三亦有釋明。 三、是台端所詢欲將三十年代國語老歌叢書內之部分曲調(音樂著作)灌 裝成有聲音樂帶乙節,茲就所涉著作權問題分述如后: (一)、若該「曲調」(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已消滅,則台端可自由利 用,惟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 (二)、若該「曲調」(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仍在存續期間,即屬受本 法保護之著作,是將之「灌裝」成有聲音樂帶,如涉及上述「重製」 、「改作」或「編輯」之行為,原則上應徵得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 或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四、至所詢灌裝音樂帶手續及是否須經核准乙節,如係屬出版音樂帶之問 題,緣非屬本部職掌,請洽出版法主管機關行政院新聞局。又著作權 係私權,有關著作權侵害之認定等,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 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併予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