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8820號
要旨
貴署函詢道行宗教神像圖可否以美術著作享有著作權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署八十五年十一月八日竹檢聰明字第三一二九六號函。 二、按「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美 術著作」係以描繪、著色、書寫、雕刻、塑型等…
令函要旨
貴署函詢道行宗教神像圖可否以美術著作享有著作權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署八十五年十一月八日竹檢聰明字第三一二九六號函。 二、按「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美 術著作」係以描繪、著色、書寫、雕刻、塑型等平面或立體之美術技 巧表達線條、色彩、明暗或形狀等,以美感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或感情 之創作,其內容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 (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參照著作 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 四款規定)。是 貴署所詢道行宗教神像圖可否以美術著作享有著作 權,請參照上述規定認定之。 三、又著作權係私權,作品是否屬法定著作,應於發生疑義時由司法機關 依著作權法及具體個案事實,加以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