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6348號
要旨
所詢有關「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以下簡稱協定)第一條第四項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 貴所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85)明律字第二七六號函辦理。 二、茲就 貴所所提出疑義分述如下: (一)按「音…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以下簡稱協定)第一條第四項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 貴所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85)明律字第二七六號函辦理。 二、茲就 貴所所提出疑義分述如下: (一)按「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錄音 著作: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 物上之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之聲音不屬之。」著權法第五條 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二、八款分別定有明文,是音 樂著作與錄音著作(如CD)分別為不同之著作類別,先予說明 。 (二)又按「協定」第一條第四項所稱「專有權利」係包括因讓與而取 得著作財產權及各種著作財產權之專屬授權,本部八十二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三○七二六號函已有函釋;又同 條項所稱「該著作須已可在任一領域內對公眾流通」,其對公眾 流通之著作重製物並不以由享有該專有權利之人所重製者為限, 來函所稱日本音樂著作於八十三年五月於日本首次發行,台灣甲 公司於八十四年二月取得獨家授權,但僅自日本原裝進口CD販 賣,並未自為發行行為,其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乙節,事 涉具體個案,應視其取得專有權利之範圍,例如授權之客體究為 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獨家發行權之真意等等,分別依著作權法 及協定等認定之。 (三)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外國人著作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有 無著作權侵害,均涉及事實認定問題,係屬司法機關權責,應於 發生爭議時由當事人訴請司法機關調查具體個案事實依法認定之 。 三、隨文檢送本部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三○七 二六號函影本及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各乙份,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