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5246號
要旨
所詢電腦程式其輸出之特殊用報表,其格式遭他人抄襲,該項抄襲行為是否侵犯著作權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 一、復台端八十五年九月五日函。 二、按「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 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又著…
令函要旨
所詢電腦程式其輸出之特殊用報表,其格式遭他人抄襲,該項抄襲行為是否侵犯著作權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 一、復台端八十五年九月五日函。 二、按「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 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又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不得 為著作權之標的」,是台端前函所稱電腦程式其輸出之特殊用報表之 格式,是否為前述著作乙節,請參考上述之說明。 三、復按著作權係一私權,是有關作品是否為著作?有否抄襲情事?及著 作權侵害之認定等,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 查認定之,故所詢電腦程式其輸出之特殊用報表之格式遭他人抄襲, 該項抄襲行為是否侵犯著作權乙節,事涉具體個案事實,應於發生爭 議時由當事人訴請司法機關本於職權調查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