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4587號
要旨
所詢二十年前完成之著作有關著作權法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說明: 一、依台端八十五年八月廿六日函辦理。 二、所詢問題,分述如後: (一)所詢某人二十年前請廣告公司完成之「目錄說明書」,如係受著 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其著作權之歸屬之疑義…
令函要旨
所詢二十年前完成之著作有關著作權法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說明: 一、依台端八十五年八月廿六日函辦理。 二、所詢問題,分述如後: (一)所詢某人二十年前請廣告公司完成之「目錄說明書」,如係受著 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其著作權之歸屬之疑義: 按「出資聘人所成之著作物,其著作權歸出資人享有之。但當事 人間有特約者,從其特約。」,「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其著作 權歸出資人享有。但當事人間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民國五 十三年七月十日修正施行之著作權法第十六條及民國七十四年七 月十日修正施行之著作權法第十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上述著作, 如係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則依上述條文本文及現行著作權法第 一百十一條規定,其著作權歸出資人享有。 (二)前述「目錄說明書」,如現在陸續請另外之廣告公司「加上其他 圖案、內容「或」翻拍舊目錄製版、重新依原圖再描圖、重新編 排、印刷」時,則: 1按「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 著作另為創作。」、「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 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又改作、編輯係屬著作財 產權之權能,是改作或編輯他人之著作,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 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情形外 ,應徵得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請 參考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第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 定)。是上述就原「目錄說明書」加上其他圖案、內容或重新 編排之行為,如涉及改作或編輯之行為,自應徵得該「目錄說 明書」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又依著作 權法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就原著作改作或編輯之創作為衍 生著作或編輯著作,係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有關上述衍生著 作或編輯著作著作人之認定,應視具體個案,參考著作權法第 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規定認 定之。 2又重製亦屬著作財產權能之一,另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 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請參考著 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第二十二條規定)。是前述 就原「目錄說明書」予以翻拍、依原圖再描圖、印刷等行為, 係屬上述重製行為,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情形外,自應徵得該「目錄 說明書」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至重製他人著 作之人,並不得就所重製之作品再另行主張著作權。 (三)另有關如何申請著作權登記乙項: 1按「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第十三條定 有明文,是著作縱未經登記,仍得依法享有著作權,即著作權 之取得與著作權之登記無關。有關「著作權登記之性質」,本 部八十五年三月五日台(85)內著第八五0三六五九號函已有釋 明,請參考。 2又有關申請著作權登記程序,請參考著作權法、著作權法施行 細則及著作權登記申請須知之規定辦理。 三、本解釋及著作權登記之申請程序,台端如有疑義,請撥電話0二∣ 三五六五四一四與本會第一組聯繫。隨文檢附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 則、認識著作權法第一、二、三冊、申請須知及前揭函影本,請參 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