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5)內政部著會發字第8514702號
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行政院新聞局八十五年八月廿八日(85)起版四字第一二一七二號函 轉台端八十五年八月廿一日函辦理。 二、按著作人係指創作著作之人,又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而 著作權則係指因著作完…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行政院新聞局八十五年八月廿八日(85)起版四字第一二一七二號函 轉台端八十五年八月廿一日函辦理。 二、按著作人係指創作著作之人,又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而 著作權則係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參照著作 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另著 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參照著作權法第三十 六條);又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 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 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又上述規定於著作財產權人之 推定準用之,著作權法第十四條亦定有明文。是台端檢附附件詢問有 關著作之著作人及著財產權人之認定疑義乙節,緣事涉私權之具體個 案事實,請參考上述規定。 三、復按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就著作財產權之權能分別定有 明文,是著作權法中並無「出版權」及「製作權」等名詞,則所詢「 出版權」及「製作權」之歸屬疑義,尚難答覆。至如涉及「出版」疑 義時,請逕洽出版法主管機關行政院新聞局。 四、檢送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及認識著作權一、二、三冊各乙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