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3942號
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貴署八十五年八月十四日八五警署經字第六二七三0號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係一私權,是有關是否為著作?有否抄襲情事?及著作權侵 害之認定等,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貴署八十五年八月十四日八五警署經字第六二七三0號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係一私權,是有關是否為著作?有否抄襲情事?及著作權侵 害之認定等,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 之,故所詢吳安全先生主張權利之「真空吸引運動器使用方法說明書 」與其所指侵害是否構成侵害乙節,應由司法機關本於職權調查認定 之。 三、復查依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是著作縱未經登記,仍得依法享有著作權;是本部核准登記發給 之著作權登記簿謄本上均載明「本項登記悉依申請人之申報,不作實 質審查,登記事項如發生司法爭議時,應由當事人自負舉證責任,並 由司法機關依著作權法及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不應以本登記簿 謄本認定為享有著作權之惟一證據。」;有關「著作權登記之性質及 效力」,查本部八十五年三月五日台內著字第八五0三六五九號函 已有釋明,茲檢附前揭釋函影本乙份,請參考 四、檢還告訴狀等相關資料乙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