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3413號
要旨
有關 貴院函詢辦理員工簽署「同意書」以契約方式約定著作權歸屬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 一、依據 貴院八十五年八月六日(85)台博版字第九0一號函辦理。 二、查 貴院「同意書」內容顯係依據著作權法第十一條但書規定所訂 。按政府機關之員工…
令函要旨
有關 貴院函詢辦理員工簽署「同意書」以契約方式約定著作權歸屬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 一、依據 貴院八十五年八月六日(85)台博版字第九0一號函辦理。 二、查 貴院「同意書」內容顯係依據著作權法第十一條但書規定所訂 。按政府機關之員工,在政府機關之企劃下,完成其職務上之著作 ,關於著作人之認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及授權利用著作之情形應 如何約定一節,因涉及政府機關得否合法使用著作且避免著作權糾 紛,可考慮採用下列三種方式中任一情形約定之:(一)、以政府機 關所隸屬之公法人為著作人。即公法人享有該著作之著作人格權及 著作財產權;(二)、以員工為著作人,由員工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 政府機關所隸屬之公法人,並約定不行使著作人格權;(三)、以員 工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但授權政府機關所隸 屬之公法人利用其著作。至於貴院同意書內容是否合理適當,蓋著 作權係屬私權利關係,本會未便表示意見。 三、貴院對本案如仍有著作權疑義,請逕電洽本會(第五組)三五六五四 0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