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2529號
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台端八十五年七月十八日(八五)齊鳳字第00六一號函。 二、按建築著作、圖形著作及美術著作均係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又著 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對之均著有明文,茲分述如后: (一)建築著…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台端八十五年七月十八日(八五)齊鳳字第00六一號函。 二、按建築著作、圖形著作及美術著作均係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又著 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對之均著有明文,茲分述如后: (一)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 (參照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九款) (二)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 (參照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六款) (三)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 (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參照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四款) 三、來函所稱之「室內設計圖」、「室內設計模型」與「室內設計實物」 之範圍甚廣,且其表達之方式亦各有不同,是其究歸屬於何類著作? 應視個案具體內容參考說明二之規定加以決定之,尚不得一概而論。 四、復按「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 有形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 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著有明文。又上述條文後段所定依建築 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亦屬重製之行為,係針對屬於建築著 作之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所作之特別規定,併予敘明。 五、又著作權係屬私權,作品是否屬法定著作及其歸類如何,如發生私權 爭議時,應由當事人訴請司法機關認定之。 六、隨文檢附著作權法暨及施行細則乙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