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2187號
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貴會八十五年七月十日協崇字第一九八五號函辦理。 二、按「公開播送」及「公開演出」均為著作財產權之權能,且著作權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九款對之著有明文;又本 法第二十…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貴會八十五年七月十日協崇字第一九八五號函辦理。 二、按「公開播送」及「公開演出」均為著作財產權之權能,且著作權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九款對之著有明文;又本 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及公開 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因此,公開播送或公開 演出他人著作,除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已消滅,或合於本法第四十 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即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原則 上,應徵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三、貴會函詢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公開播送 貴會會員創作之音樂,該館 之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規定乙節;按該館如係以有線電、無線 電或其他器材,向公眾傳達音樂著作之內容,則屬「公開播送」之行 為,如該館係藉錄音機向現場之公眾傳達音樂著作之內容,則屬「公 開演出」之行為(請參照本部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台(81)內著字第 八一二0四二一號函)。復查本部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台(81)內著字 第八一一三0九九號函對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所稱「公益性活動」 得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情形已有釋明,是該館是否合於「合理使用」 之規定乙節,請參考上述規定及釋函。 四、末按著作權係私權,因此,著作權侵害之認定,應於發生爭議時,由 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併予說明。 五、隨文檢附本部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二0四二一號函影 本、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一三0九九號函影本、著作權 法暨其施行細則各乙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