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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09859號

會議日期 85 年 06 月 08 日

要旨

貴公司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函。 二、謹就來函所詢事項查復說明如下: (一)按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而著作人除有著作權法第十一 條但書或第十二條但書規定之情形外,以實際創作…

令函要旨

貴公司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函。 二、謹就來函所詢事項查復說明如下: (一)按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而著作人除有著作權法第十一 條但書或第十二條但書規定之情形外,以實際創作著作之人為著作 人。復按著作權指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專屬 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得約定不行使。而著作財產權 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參照著作權法第十三條、第 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六 條第一項之規定 )。所詢「博物館是否擁有其館藏美術著作物之著 作權」?應視其是否為該美術著作之著作人?有無轉讓其著作財產 權?又設若非著作人,有無自著作人處受讓著作財產權而定。又設 若博物館館藏之美術著作係於八十一年六月十一日以前完成者,則 是否擁有該等著作之著作權,併請參考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 前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七條規定。 (二)「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 形之重複製作。」為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所明定。即 以攝影之方法就著作予以重複製作者,應屬重製,是以「翻拍」亦 屬重製之行為。又依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 之權利,因此重製他人之著作,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 十五條所定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即合理使用 )之情形外,自應徵得 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所詢博物館對外發表之 圖片或照片是屬於翻拍,抑或屬於重製,請參考上述說明。 三、設若博物館館藏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 參照著作權法第 三十條至第三十五條、第一○六條至第一○九條 )屆滿而消滅者,原 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惟應注意其利用行為仍不得侵害著作人之 著作人格權( 參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第十八條 )。 四、又設若博物館館藏之著作係外國人著作,則有關外國人著作得受我國 著作權法保護之情形,前經本部八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台(83)內著字第 八三一五○五四號函釋再案( 如附件影本 ),請參考。換言之,如該 外國人著作得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者,其牽涉之著作權適用疑義,請 參考前述說明。反之,如該外國人著作未受保護者,則無涉著作權法 之問題。 五、隨文檢送本部八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一五○五四號 函影本、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認識著作權一、二、三冊各一份, 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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