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09604號
要旨
台端函請釋示翻譯外國作家作品之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 一、復台端八十五年五月廿二日函。 二、有關外國人著作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情形,查本部八十三年七 月十九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一五O五四號函說明二之(三)已有函釋 …
令函要旨
台端函請釋示翻譯外國作家作品之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 一、復台端八十五年五月廿二日函。 二、有關外國人著作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情形,查本部八十三年七 月十九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一五O五四號函說明二之(三)已有函釋 ,另關於著作之著作權保護期間是否屆滿之疑義,查本部八十三年九 月三十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二O六一九號函說明三已有函釋,茲檢 附前揭二函影本各乙份,是台端前揭函所稱「O. Henry」之著作是否 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及其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是否屆滿?請參考上 述函釋說明。另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外 ,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參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三、又上述著作如係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者,則按翻譯係改作方法之一 ,又改作係著作財產權權能之一(參照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三條 第一項第十一款),是翻譯他人之語文著作,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 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有關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自 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四、隨文檢送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及認識著作權第一、二、三冊各乙份, 請參考。 五、台端對本案如仍有著作權法之相關疑義,請逕電洽本會第一組:(O 二) 三五六-五四一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