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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09208號

會議日期 85 年 05 月 31 日

要旨

貴院為受理東和傳播事業有限公司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函請查復著作權法之相關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 一、依貴院八十五年五月十五日院刑精字第O七四六五號函辦理。 二、貴院前揭函所詢疑義,涉及著作權法之部分,茲分項答覆如后: (一)按依「北美事…

令函要旨

貴院為受理東和傳播事業有限公司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函請查復著作權法之相關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 一、依貴院八十五年五月十五日院刑精字第O七四六五號函辦理。 二、貴院前揭函所詢疑義,涉及著作權法之部分,茲分項答覆如后: (一)按依「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 以下簡稱協定)第一條第四項後段「第四項所規定之人或組織, 在締約雙方領域內,於下開兩款條件下,經由有關各造簽訂任何 書面協議取得文學或藝術著作之專有權利者,應被認為係「受保 護人」:甲、該專有權利係該著作於『任一方』領域參加之多邊 著作權公約會員國內首次發行後一年內經由有關各造簽署協議取 得者。乙、該著作須已可在任一方領域內對公眾流通。」之規定 ,是如欲主張其係符合上述協定所定之「受保護人」,其條件之 一係該著作須於協定締約雙方「任一方」(即我國或美國)領域 內參加之多邊著作權公約會員國內首次發行。經查我國雖非伯恩 公約之會員國,亦非世界著作權公約會員國,惟美國為伯恩公約 及世界著作權公約之會員國,是該著作如於伯恩公約或世界著作 權公約會員國境內首次發行,再配合協定第一條第三項、第四項 之條件,即有可能合於協定之規定而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 (二)另依本會現有資料,泰國為伯恩公約之會員國,但非世界著作權 公約之會員國,茲檢附「伯恩公約、世界著作權公約會員國名冊 」乙份,請參考。 (三)復按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權侵害行為態樣繁多,且涉及事實認 定問題,係屬司法機關權責,是著作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 ?及有無構成著作權之侵害?等問題,應於具體個案事實發生時 ,由司法機關調查認定之,因此,來函問題(三)、(四)、(五)所詢 「所附錄影帶二捲是否享有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為他人所不得重 製等侵害之客體?」、「全省錄影帶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李日從 已否取得泰國著作權人授權在台發行等著作權利?」及「全省錄 影帶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李日從已否取得上開二捲錄影帶之發行 等著作權利?」乙節,應由貴院依著作權法及具體個案調查事實 認定之,爰檢還該錄影帶二捲,請查收。 (四)另關於外國人著作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情形,及泰國人著作得 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疑義,查本部八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台83 內著字第八三一五O五四號函,及本會八十四年八月三日台84內 著會發字第八四一四五八一號函已有釋明,隨文檢附前揭二函影 本各乙份,請參考。 (五)又查來函附件四之文件影本係「全省錄影帶顧問有限公司」申請 經本部核准著作權登記之「泰國語文錄影音帶版權節目帶買賣( 出租)授權契約書」(登記號碼:四OO六三)著作權登記簿謄 本影本,其著作類別為「語文著作衍生著作)」,著作人李家玲 之國籍為「中華民國」,屬本國人著作,與前述來函問題(三)、 (四)、(五)無關。 三、貴院對上開解釋如仍有疑義,請逕電洽本會第一組:(O二)三五 六-五四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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