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5)內著字會發字第8508882號
要旨
台端函詢有關著作權法之疑義乙案,敬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五年五月九日(本部八十五年五月十四日收文)函。 二、按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而著作人除有著作權法第十一條 但書或第二條但書規定之情形外,以實際創作著作之人為著作人…
令函要旨
台端函詢有關著作權法之疑義乙案,敬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五年五月九日(本部八十五年五月十四日收文)函。 二、按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而著作人除有著作權法第十一條 但書或第二條但書規定之情形外,以實際創作著作之人為著作人。復 按著作權指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 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得約定不行使。而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 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參照著作權法第十三條、第十一條、第 十二條、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規 定)。 三、台端所詢問題,略復如下: 所詢「若契約約定著作權讓與法人者」,依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及前述說明,著作人格權不得讓與或繼承,此著作權之讓與,似應僅 指著作財產權之讓與。換言之,著作人格權仍為原著作人所有。 至著作人格權受侵害之罰責,請參照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及第 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 來函又稱台端曾與公司簽訂著作權讓與契約,只明定簽約日期而無記 載到期日期,若中途曾離職半年又再復職,是否仍受原契約之約束一 節?此為有關契約效力之問題,非著作權法之疑義,本部礙難答覆。 四、又著作權係屬私權,有無著作權之侵害?應於發生爭議時,由當事人 訴請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併予說明。 五、隨文檢送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請參考。台端對本案如仍有任何疑義 ,請逕電洽本會第五組電話:(0二)三五六五四0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