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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08288號

會議日期 85 年 05 月 17 日

要旨

台端函詢攝影著作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 一、復台端未列日期函(本部八十五年五月六日收文)。 二、謹就來函所詢問題說明如下: 按著作人係指創作著作之人。又法人之受雇人,在法人之企劃下,完 成其職務上之著作,係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

令函要旨

台端函詢攝影著作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 一、復台端未列日期函(本部八十五年五月六日收文)。 二、謹就來函所詢問題說明如下: 按著作人係指創作著作之人。又法人之受雇人,在法人之企劃下,完 成其職務上之著作,係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法人或其 代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請參照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及第十一條)。來函所詢問題一某人於政府機關服務,如由政府機關 負責租用直昇機及提供材料,其協助拍攝空中照片,由何人享有著作 權?先決條件自應視該照片是否係在法人企劃下,所完成職務上之著 作而定,若屬之,且雙方未約定以公法人為著作人時,依著作權法第 十一條規定,由該職員為該攝影著作之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又若 上述攝影著作係完成於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一日以前,且當事人間未 另有約定者,則依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 ,該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應歸公法人享有。 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而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有重 製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編輯權及出租權(請參照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所 稱「重製」則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 有形之重複製作(請參照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所詢 為出版雜誌及攝影專輯刊物出售,使用前項照片或自費加洗是否違反 著作權法?按所述行為,均屬重製,已牽涉到該攝影著作著作財產權 人重製權之行使,有無違反著作權法,應視使用者或自費加洗者是否 為該照片之著作財產權人以定,若其非著作財產權人,除有著作權法 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之情形外,自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 意。 所詢問題三之「反拍」若係以攝影方式重現該攝影著作之內容,係就 該攝影著作予以重複製作,已牽涉到該攝影著作著作財產權人「重製 權」之行使,若使用者無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 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情形,其著作財產權人可對該侵權行為人依 著作權法第六章及第七章規定請求救濟。另著作權法第七章規定侵害 著作權時,行為人之刑事責任,除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一款及 第九十七條之罪外,該章之罪,須告訴乃論(請參照著作權法第一百 條),因此,除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九十七條之罪外 ,其他之罪須有告訴權之人提出告訴,方得追訴。至「拍攝人是否有 權取締盜版和保留法律追訴權」,係屬訴訟法之問題,非屬著作權法 之疑義,歉難答復。 著作權係屬私權,有無侵害著作權,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依 具體個案調查認定之。 三、隨文檢附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一份及認識著作權第一、二、三冊各一 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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