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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08225號

會議日期 85 年 05 月 17 日

要旨

貴公司函請釋示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全文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貴公司八十五年五月三日(85)和總字第0五0一號申請解釋函。 二、現行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及 其擔任教學之人,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

令函要旨

貴公司函請釋示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全文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貴公司八十五年五月三日(85)和總字第0五0一號申請解釋函。 二、現行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及 其擔任教學之人,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 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或將其揭載於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書或教 師手冊中。但依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公開播送或揭載之方法,有害 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三、按依上述條文之立法意旨係因有關教育目的之廣播,舊著作權法漏未 規定,為使各級學校、空中大學、空中商專或教育機構及其擔任教學 之人使用他人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便,爰規定如前述。是依上述規定, 利用人須為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及其擔任教學之人,始有 該條之適用,則出版社或出版公司等均非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 機構及其擔任教學之人,是縱為出版社或出版公司編輯之作者為學校 擔任教學之人或該出版社或出版公司係為教育之目的,而將他人已公 開發表之著作揭載於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書或教師手冊中;仍不 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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