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00981號
要旨
台端函詢著作權登記之相關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 一、復台端八十五年四月十二日函。 二、關於台端欲將台端自著之中篇小說在中華民國出版乙節,請逕洽行政 院新聞局出版處。 三、又台端來函所稱之「版權」如係指「著作權」,則按著作權法第十三 條…
令函要旨
台端函詢著作權登記之相關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 一、復台端八十五年四月十二日函。 二、關於台端欲將台端自著之中篇小說在中華民國出版乙節,請逕洽行政 院新聞局出版處。 三、又台端來函所稱之「版權」如係指「著作權」,則按著作權法第十三 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是著作縱未經登記, 仍得依法享有著作權,即著作權之取得與著作權之登記無關;至關於 外國人著作權登記之效力,查本部八十二年六月十日台(82)內著字第 八二一三一四一號函之說明二、三已有函釋,茲檢附前揭函影本乙份 ,請參考。 四、另台端如仍欲申請著作權登記,茲檢附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著作權 登記申請須知及著作權登記申請書各乙份,請參考。又登記申請費應 以新台幣繳交,匯票或支票之受款人則應填寫為「內政部」。至申請 登記所需時間(不包括文件往返寄送時間)約為二至三星期。 五、台端對上開說明如仍有著作權法之相關疑義,請逕電洽本會第二組: (O二)三五六│五四一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