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00274號
要旨
貴館函詢一八七四年出版之「FAR FROM THE MADDING CROWD」乙書,有否在本部登記註冊著作權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館八十五年四月八日(85)國著八五0二七六號函辦理。二、經查前揭函主旨所載一八七四年出版之「FA…
令函要旨
貴館函詢一八七四年出版之「FAR FROM THE MADDING CROWD」乙書,有否在本部登記註冊著作權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館八十五年四月八日(85)國著八五0二七六號函辦理。二、經查前揭函主旨所載一八七四年出版之「FAR FROM THE MADDING CROWD」乙書迄八十五年四月十三日止本部著作權註冊簿及登記簿上尚無核准註冊或登記紀錄。三、復按來函說明所示, 貴館為推行學術文化交流,擬翻譯出版前述書籍一節,查翻譯係改作方法之一種,屬著作財產權之權能,故翻譯他人著作,如在該著作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自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始得為之。又有關外國人著作之保護及著作財產權期間之疑義,本部於八十三年九月三十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二0六一九號函已有釋明。是以, 貴館所欲翻譯之「FAR FROM THE MADDING CROWD」乙書,如係一八七四年出版本,著作完成日期應在一八七四年或之前,依上述說明,係屬公共所有之著作,則任何人均得加以利用,自包括翻譯該著作在內,但注意其著作人格權。四、隨文檢送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認識著作權第一、二、三冊及本部八十三年九月三十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二0六一九號函影本各乙份,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