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27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05538號

會議日期 85 年 03 月 28 日

要旨

台端函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台端八十五年三月十八日函。二、茲就來函所詢問題答復如下: (一)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 參照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五款規定)。 …

令函要旨

台端函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台端八十五年三月十八日函。二、茲就來函所詢問題答復如下: (一)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 參照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五款規定)。 (二)依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 二十九條之規定,攝影著作之著作人專有重製、公開播送、公開展示 、改作、編輯及出租其著作之權利。 (三)攝影著作係於影像附著於正片或負片時完成,依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 定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在相同地方,二人所拍攝之照片、角度 不同時,前者所拍攝之照片係於影像附著於正片或負片時完成,於著 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後者所拍攝之照片亦係於影像附著於正片或負 片時完成,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各該照片均屬創作,各自享有 攝影著作之著作權;如在不同地方,所拍攝的風景亦不同時,各該照 片亦均係於影像附著於正片或負片時完成,而各別成立攝影著作,各 自享有著作權,不生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四)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 複製作(參照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亦即重製係將已 完成之著作予以重複製作,使其內容再現。如以攝影之方法將美術或 圖形著作或其重製物予以重複製作,而純粹再現該美術著作或圖形著 作之重製物,自非攝影著作。所詢以繪畫之技巧完成圖稿後,再以相 機拍攝成作品,是否為攝影著作之範疇,請參照上述說明依具體個案 認定之。 (五)依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施行之著作權法(下稱舊著作權法)第四條 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另依舊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 ,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除當事人另約定時,從其約定外,其著作權 歸出資人享有之(參照舊著作權法第四條及第十條規定)。所詢著作 完成於八一年六月十日著作權法修正前,其權利之歸屬一節,請參照 上開說明認定之。 (六)著作權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前經本部八十一年七月八日台 (81)內著字第八一一一四三五號、八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台( 82)內著字第八二二九七三九號及八十三年五月二十日台(83) 內著字第八三一0六三八號函釋在案。茲檢送該三函影本各一份,請 參考。三、隨文檢送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認識著作權第一、二、三冊各一份,併請參考。四、台端對本案如仍有疑義,請逕電(0二)三五六-五三九七本會第三組洽詢。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0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