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05549號
要旨
貴公司為東和傳播事業有限公司取得行政院新聞局核發之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致使消費者與司法機關誤認,申請本會調解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依 貴公司八十五年三月十八日全山(85)字第0三一八號函辦理。二、依據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二條規定:「…
令函要旨
貴公司為東和傳播事業有限公司取得行政院新聞局核發之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致使消費者與司法機關誤認,申請本會調解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依 貴公司八十五年三月十八日全山(85)字第0三一八號函辦理。二、依據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二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主管機關調解之: 一、著作權仲介團體與利用人間,對使用報酬之爭議。 二、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爭權。前項第二款所定爭議之調解,其涉及刑事者,以告訴乃論之案件為限。」查 貴公司前揭函所請事由係因 貴公司認行政院新聞局核發予東和傳播事業有限公司之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有誤,致使消費者與司法機關誤認,與上開辦法第二條所定規定不符,是申請本會調解乙事,礙難受理。三、隨文檢送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乙份,請參考。四、 貴公司對本案如仍有著作權法及申請調解之相關疑義,請逕電洽本會第二組:(0二)三五六-五四一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