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7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04823號

會議日期 85 年 03 月 22 日

要旨

貴校請本會協助提供有關「梅花」等一四0首歌曲原作者通訊資料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 貴校八十五年三月八日警專訓字第三0三四0號函辦理。二、本案依 貴校前揭函附件所列一四0首歌曲之「曲名、作曲及作詞者」資料進行檢索,經查閱計有「國…

令函要旨

貴校請本會協助提供有關「梅花」等一四0首歌曲原作者通訊資料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 貴校八十五年三月八日警專訓字第三0三四0號函辦理。二、本案依 貴校前揭函附件所列一四0首歌曲之「曲名、作曲及作詞者」資料進行檢索,經查閱計有「國家」等四十二首音樂著作申請著作權註冊在案,「海韻」等七首音樂著作申請著作權登記在案,共計四十九首,茲檢附前四十九首歌曲之相關資料表乙份,請查收。至其餘九十一首歌曲迄八十五年三月十二日止,本部著作權註冊簿及登記簿上尚無核准該註冊及登記之資料。三、復按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因此,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利用,係屬私權契約法律關係,利用他人著作,自應以被利用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為洽辦對象。是 貴校欲利用來函附件所列歌曲歌詞製作成歌本輔助教材,係屬重製行為,即應徵得該等歌曲、歌詞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參考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及第二十二條);尚不能以 貴校單方面登報公告方式作為免責之事由。是來函說明二稱「....倘若仍不知重製之歌曲著作人為何人及實務上無法聯絡者,本校則以登報方式....揭示公眾,以證明本校並無侵犯他人著作財產權之意圖。乙節,於法無據。至利用行為是否構成違反著作權法,如有發生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依著作權法及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併予敘明。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0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