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04528號
要旨
貴院函詢有關本部舊著作權執照「發行所及發行人或出版人」欄記載等疑義乙事,復請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院八十五年三月四日(84)院刑字第03330號函辦理。二、所詢問題分述如后: (一)本部依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著作權法規定發給著作權執…
令函要旨
貴院函詢有關本部舊著作權執照「發行所及發行人或出版人」欄記載等疑義乙事,復請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院八十五年三月四日(84)院刑字第03330號函辦理。二、所詢問題分述如后: (一)本部依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著作權法規定發給著作權執照, 有關執照記載內容係依照申請人於「著作權註冊申請書」所陳報之事 項加以轉載。查上開申請書第(七)及第(八)欄分別為「出版人或 發行人」及「發行所」,唯本部核准著作權註冊發給著作權執照時, 將前述二欄資料合併為「發行所及發行或出版人」一欄,致 貴院滋 生究發行人為何人之疑義,緣前揭函並未敘明著作權執照號碼,本部 無從查復, 貴院如欲知悉特定註冊申請案件之發行人為何人,請再 來文敘明執照號碼或調取本部原申請註冊案卷參閱即可明瞭。 (二)查著作權法於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時即已將著作權註冊制度廢止改 採著作權登記制度,故本部八十一年六月十一日前核准著作權註冊之 資料,已無法予以變更執照內容, 貴院所詢經本部核准著作權註冊 之著作權人於民國八十二年時如欲更換發行人,緣本部已無法換發新 著作權執照,且著作財產權人究委託何人發行其著作,純屬私權契約 事項,故如著作財產權人來函陳報發行人變更之事項時,本部即予存 查。

